陈振平超比例持股“*ST椰岛”未披露及限制期内买卖 被罚200万

  12月9日,海南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书。

  依据2005年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2005年《证券法》)有关规定,融易新媒体,海南证监局对陈振平超比例持股未披露、限制期转让“*ST椰岛”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、审理。

  经查明,陈振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

  一、陈振平控制、使用“陈某辉”等账户情况

  陈振平实际控制、使用“陈某辉”“陈某益”“陈某慰”等15个个人证券账户(以下简称为账户组),交易“*ST椰岛”。交易资金来源于陈振平本人自有资金和拆借资金,交易决策由陈振平作出,邱某豪具体下单操作。

  二、陈振平控制使用账户组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交易“*ST椰岛”情况

  2018年11月1日开始,陈振平控制、使用账户组持续买入“*ST椰岛”。2019年1月28日,陈振平通过账户组持有“*ST椰岛”达到23,681,580股,超过海南椰岛总股本的5%。陈振平在持有“*ST椰岛”比例达到海南椰岛总股本5%时未停止交易,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,继续交易“*ST椰岛”。2019年3月8日,陈振平通过账户组最高持股达到海南椰岛总股本7.1373%。

  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6月10日,陈振平通过账户组累计买入“*ST椰岛”15,154,630股,金额122,021,461.41元,累计卖出29,955,130股,金额290,657,122.54元,买卖金额累计412,678,583.95元。

  以上事实,有证券开户资料、证券账户交易流水、银行交易流水、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、当事人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、交易终端信息等证据证明,足以认定。

  海南证监局认为,陈振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《证券法》第三十八条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违法行为。

  本案中,陈振平配合调查,主动供述有关情况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(以下简称《行政处罚法》)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海南证监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。

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二百零四条和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海南证监局决定:

  一、对陈振平超比例持股未报告披露的行为,责令改正,予以警告,并处以30万元罚款。

  二、对陈振平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行为,责令改正,予以警告,并处以170万元罚款。(文/华声网财经 郝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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